客服邮箱:gm@zfwcn.com
客服在线时间: 9:00-18:00
非客服在线时间请到论坛提交
诉诸法律!米果六离职员工发表最后回应
[2018-09-20 11:56]    编辑小者:admin

【 微微妖报道】

9月2日,赖介婷等六名遭到游戏米果“封杀”的离职员工,通过,针对游戏米果在9月1日发表的“米果公开声明,呼吁社会良心道德”作出正式回应,对米果的“声明”逐一辩驳,并在最后表示:“我们将直接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自己的权益,之后将不再回复这种莫须有的指责,我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不管你有钱没钱。”

----------以下黑体字为米果“声明”,红色字为六人的辩驳----------

本公司于2006年8月先后向各大报社刊登就游戏开发团队人员离职之《严正声明》后,陆续收到多家新闻媒体咨询电话,从咨询电话来看,由于一些人士的恶意歪曲、引导,有关媒体对《严正声明》之背景、目的等并不十分清楚,从而产生疑惑,为了还事实以真相,给媒体公正、客观的报道内容,本公司就此次公司开发团队有关核心人员劳动关系解除事件发表如下:

(六人辩驳):公司首先向各大媒体刊登了照片和身份证号码等私人信息已是不当在先。我们六人纷纷接到媒体咨询电话,考虑到保持沉默可能会被误解,便相应陈述事情真相,竟又被该公司称为“恶意歪曲”,实在令人无奈。既然要以事实说话,为何该公司拒绝多家媒体的采访?不是心虚又是什么?既然要以事实说话,在此我们愿再度就以下事情进行解释:

1 事件描述

1.1 本司开除游戏开发核心团队制作人赖介婷女士

由于赖女士多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本司多次告诫、劝阻无效后,于2006年7月4日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破坏公司研发团队和运营团队之团结、严重扰乱了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给公司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根据劳动法、劳动条例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决定,自即日起,开除赖女士。

(六人辩驳):这条罪状好像加在任何人身上都可以成立吧,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硬要这么说我们也没办法。

“多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依据何条例?违反了哪些劳动纪律?请不要信口开河,乱扣帽子。

“本司多次告诫、劝阻”:何时?何地?有何证明?请不要假充正当,无中生有。

“破坏公司研发团队和运营团队之团结、严重扰乱了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给公司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事实上公司运作完全正常,游戏开发进度符合公司要求,员工之间相处和睦,何来“造成恶劣影响”?何来“破坏团队团结”??

公司根本是无故开除制作人赖介婷女士,事实上开发团队与公司市场部门部分主管的矛盾由来已久,在新项目即将大规模启动之际公司必须做个选择,只是最后公司选择了市场部,所以拿开发团队开刀,找借口铲除部分老员工,换上100%听从市场部的新人。

一个为公司打拼两年多的高层管理人员,被无故开除后还冠以数条罪状,并索赔几十万,他的战友们是继续拿着公司薪水苟且偷生呢还是勇敢的站出来为她讨个公道?本来也是有机会和解的,可惜公司从未与开发人员进行正常的沟通与调解,而且一味采用高压政策,致使事件越搞越大。

1.2 本司游戏开发核心团队赵千里先生等五人集体辞职

本司游戏开发团队之首席游戏企划师赵千里先生、首席程序设计师罗金海先生、首席美术设计师童卓娟女士、企划主管萧哿先生及美术主管林杨先生于2006年7月17日,以“劳动合同和服务期协议存在着不平等条款。本人觉得在这种合同条款下个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为由,集体提出辞职书,离职生效日为8月16日。

(六人辩驳):制作人赖女士被无故开除后还被公司索赔几十万人民币,如果这样都能成立的话岂不是光靠开除员工就可以赚钱,因此开发人员觉得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是严重不平等的非法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了。

制作人赖女士被无故开除后部分开发人员对此不满,但公司没有进行安抚,反而用搬东西进行威胁,起到了激化矛盾的作用。

由于以上原因,7月17日我们按劳动法提前一月提出离职,并一再要求公司派人与我们进行交接,但是公司不予理睬。此后又在公司办公场所发生员工被打事件。鉴于此,基本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我等依据劳动法于8月7日提出即刻离职。原文如下:

游戏米果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尧勇先生:

2006年8月4日,在我公司17楼办公室发生了一起公司员工被打事件,而且打手是由公司员工带进办公室的。我是现场目击者,目睹了打人事件的全过程,我有理由认为公司对我们一批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满而采取了指使他人对提出解除合同员工赵千里进行殴打,以示警告的卑劣行为。在这样的环境下,我感到基本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决定立即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如需进行工作交接,请提前三天通知我,应当在保证我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而且必须有警察和我聘请的律师在场,进行工作交接。

签署人:XXX

2 事实澄清-赖女士等六名离职员工违法违纪之事实与证据

2.1 竞业禁止及保密条款

竞业禁止及保密条款均为国内外各软件开发行业或各行业对公司高级主管所经常采用的法律保护措施。本司有关竞业禁止及保密条款亦完全符合国内外行业惯例及中国相关劳动法规。当事人赖女士等六人分别担任本司游戏开发团队之制作人(赖女士) 、首席游戏企划师(赵先生)、首席程序设计师(罗先生)、首席美术设计师(童女士)、企划主管(萧先生)及美术主管(林先生),皆为本司最核心、重要之工作岗位,完全符合竞业禁止及保密条款的资格限定,并有其实际需要。况且该六人于游戏开发业已工作分别超过5至10年,并且经过与本司长时间的协商与谈判,先后两次与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相关合约(第一次为2004年4月至2006年4月,第二次为2006年4月至2008年4月),并于每月领取公司提供的高额的保密费。本司亦同意于该六人离职后,每月分别支付人民币壹万元之不等金额之竞业限制补偿金。

(六人辩驳):首先请注意公司高层在各媒体大量刊登“真人通辑令”,擅自公布各人的照片和身份证密码之后,现在又异常谨慎地连姓名也遮遮掩掩,是为什么呢?

每月分别支付人民币壹万元之不等金额之竞业限制补偿金,这句话非常复杂,不等金额是指多少都可以吧,所以这人民币壹万元是用来误导读者的吧。

并于每月领取公司提供的高额的保密费。公司将员工的薪资巧立名目,分成多块,以此偷逃四金,现在却变成我们每月领取高额的保密费,果然是翻云覆雨,变幻无常。

“并且经过与本司长时间的协商与谈判,先后两次与本司……”:距离续签时间还有三个月时,公司就屡次催促我等签约,完全不与我等协商具体条约细节。在如此之拳头加眼泪的胁迫下,缺乏防小人之心的我们续了约。

请问赖女士:为何你每月坐领超过叁万叁千元之高薪,领取超过贰拾万元之奖金及配股、并拥有运营分成、出国培训、年度调薪、特别假期等特殊待遇,享尽劳动合同的所有权利,却一方面辩称,符合业界惯例及劳动法规及你所带领的团队六人所同意签署的竞业禁止及保密条款为“滥用劳动法来达到威胁恐吓的目的”?难到你个人所领取的数拾万元的薪资及奖金也是本司加诸于你的威胁?由此看来,你们只是自己在玩弄法律,单方面不愿遵守合同罢了!

(六人辩驳):高薪?拿了多少时间?才拿了两个月就被开除了,之前的薪水拿到手的只有1w多,上海地区对这样一职位的人来说,1w多不算是高薪吧。

领取超过贰拾万元之奖金及配股,从来没看到过,不知所云。运营分成,至今为止分到过0块钱。出国培训,还没享受到。年度调薪, 台湾公司把这也算作特殊待遇吗?特别假期,太特别了,不知道什么意思。

2.2 媒体刊登之严正声明

赖女士等六名离职员工中有3人提供假编地址或拒绝提供真实地址(有4封律师公函退回证明),因此无法以邮件方式通知该六名员工有关竞业禁止之权利与义务、及领取其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本司经咨询法律顾问后被迫以媒体公告方式,来公开告知及善意提醒当事人及业界同仁相关事项,并表明本司愿以法律来公开、公正、公平地处理相关事项。至于有些文章或报导称此声明为“通缉令”或“威胁函”,并非本司及法律顾问之本意及用语。本司及法律顾问在此呼吁所有媒体,不要擅自将带有个人感情色彩之用语强加于本公司声明之上,制造不必要的劳资对立及冲突,更希望所有媒体报导自律自爱,不要藉机炒作新闻,多花一点时间及精神去求证与分析,并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来报导。

(六人辩驳):既然写到有3人提供假地址或拒绝提供真实地址,姑且不论原因如何,但公布在媒体的显然是全部的6位核心,包括已经收到律师公函的3位,如果按照公司的理论,只为了善意提醒当事人,那为什么连收到律师函的员工也一同刊登上。而且要达到提醒的目的,刊登上姓名就可以了,为什么连照片和身份证号码也要登出,还要做成通缉令的样子,有这个必要吗?这明显是米果在狡辩。

此事我们已经正式委托律师,将在近日内起诉。

请问赖女士:你行踪不明,躲躲藏藏,并刻意假编地址是否有其它不法意图?

本司保证:如果赖女士或任何人可以证明赖女士提供给本司之“工作申请表”上之地址及提供给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之“临时住宿登记表”上之地址确实存在,并非其刻意假编,本司愿无条件赔偿赖女士或任何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六人辩驳):手机号码没变、住址没变、警察找上门、保安找上门、邮件也寄到了,何来“行踪不明,躲躲藏藏”?何来“刻意假编地址”??如此污蔑造谣、血口喷人是否有其它不法意图?!

2.3 聚众滋事及妨害公事

7月7日上午,本司行政部4人在服务部、技术部等员工的协助下至17楼开发团队办公室搬公司打印机、投影机等设备至25楼办公室,却无故遭到游戏开发团队主企划赵先生、主程序罗先生及部分游戏开发团队员工的严厉阻拦,多位游戏开发团队员工在主企划赵先生、主程序罗先生带领下拦在门口,阻止任何东西搬出办公室,在双方僵持近2个多小时候中,先后出动了物业两位保安、公安局两位民警,其中主企划赵先生并对行政部人员辱骂、恐吓。(本司有保安录像及证人证词)

(六人辩驳):首先,不要蒙混过关,当时除了搬打印机、投影议之类设备,那些员工还搬走了书籍、食物、电话、微波炉、冰箱,甚至还要搬走饮水机,这分明是剥夺了员工的正常工作需求,并事先没有于任何开发部员工打过招呼,由于搬走的物品数量庞大,如果不清点,万一少了什么双方都有口难辩(事实证明这确实是需要的,现在赖女士已经被公司报案指责她偷窃财物,当初搬东西的时候,公司是否已经预谋了什么了吧)。原负责人大宝已经被开除,没人能负得了这个责任,于是赵先生和罗先生当然地阻止了搬物,要求清点物品数量,由老板确认后再搬走,本来也不是什么大事,但对方丝毫不配合,又去叫来了更多人,老板那里也没有一点回应,这过程中是发生了一些口角,但辱骂恐吓就完全是夸张的说法了。最后公司叫来了警察,警察要求老板出面确认,老板也没有出面,只好不了了之。此事110民警以及多人均可作证。

(违反员工手册第四章第2.3.c条款:打架斗殴危害他人身体、恐吓、威胁危害或索取勒索他人财物)

请问读者大众:如果你要进自己家里拿东西,但却有外人挡住你家门口,并破口大骂,不让你进自己家门,你会作何感想? 赵先生等人之行径该作何种定论?

本司保证:如果赵先生或任何人可以取得公安单位、本办公大楼或物业管理单位之证明,证明赵先生在7月7日上午没有阻止并辱骂搬取公物的本司员工,本司愿无条件赔偿赵先生或任何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2.4 非法进入并窃取公物

赖女士于7月4日被公司开除当日,公司进行离职交接的行政部副经理取回其办公室门禁卡,并明确告知不得再进入我司办公室。岂知赖女士乘本司总经理出差期间,于7月17日下午16点52分私自非法进入本司17楼之游戏开发办公室,并窃取本司公物,而且非法使用本司电脑设备,并传输大量公司机密文档(可以提供7月17日之办公室保安录像)。

(六人辩驳):赖女士该入进入其办公室是为了与一个朋友吃饭,并且看望同甘共苦两年多的同事们,期间拿走了被开除时留在公司的一个阿童木文件夹(是她的私人财产,花10多元买的。也是因为当时她被开除后就立即被公司保安强行押出,没有任何整理东西的时间,都是同事们帮着整理的)。作为一个被开除员工,私自进入米果办公室确实有不对的地方,但是米果以此为借口诬告她偷窃财物,是非常肮脏的做法。如果米果所言为真,为什么大宝现在还在“逍遥法外”?

请问赖女士:你非法进入本司的企图为何?取走了哪些公物?传输了哪些文档?请赖女士具体回应说明。

本司保证:如果赖女士或任何人可以证明赖女士在7月17日没有非法进入我司办公室,取走公物并使用我司电脑设备,本司愿无条件赔偿赖女士或任何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2.5 集体旷工旷职怠工

赵先生等五名员工于本司开除赖女士之后,即恶意怠工,连续多日旷工旷职,并教唆其它游戏开发团队成员消极怠工及集体离职,造成本司现有运营游戏之更新改版未能按时进行,马来西亚及新加坡授权版本工作停滞,新游戏开发工作停顿,造成本公司严重的商誉、收入及违约损失。赵先生等五人自7月10日起,违反公司请假规定,并先后以不同不实请假理由(先请年假,后又集体生病),集体连续请假达5天,并自8月5日起至8月15日止 (辞职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集体连续旷工达12天,其缺勤合计为:赵先生21天;罗先生:缺勤18天;童女士:23天;萧先生 :17天;林先生 :17天。(违反本公司员工手册第一章第二章第6.7条款:员工每月旷职天数超过(含)三天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径行解除劳动合同。)(本司有其五人之假期申请表及出勤表作为证明)

(六人辩驳):可笑至极。我等几人虽然提出离职,但还在努力的为ZFS的1.60版本工作,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程序和企划相关工作。我们如此认真的按照进度工作,但是米果总经理却通知美术部门停止一切ZFS的制作,最终还说我们恶意怠工。

“旷工”一说更是荒谬,一派胡言——年假是法定的员工福利,病假有医院开的假单,怎成了“不实请假理由”?你口口声声说有证据,那请拿出证据来(请勿伪造!)。米果这样做的目的何在??

该五名员工以人身安全为假借理由而蓄意旷工旷职,试问该五名员工过去两年来在本司上班为何没有人身安全的顾虑?而本司其它一百多名员工在同样的办公室为何能正常上下班,而没有他们所称的人身安全问题?这种假借名义实在是为了掩饰其旷工旷职的罪行而欲盖弥彰吧!

(六人辩驳):关于恶意怠工,并教唆其它游戏开发团队成员消极怠工及集体离职,请拿出相关证据,不要随意扣帽子。

请问请几天假也违法吗?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因为在亲身经历了无故开除制作人和搬物事件之后,大家都需要几天来调整一下心情才能继续投入工作,所以申请了年假,公司口头上答应,但在7月20日又发出了禁止游戏开发部员工请事假年假的通告,并短信通知我们已经旷工了,之后我们只好改以申请病假,并且是以正常手续申请,也正常地扣了薪水,难道这也违法吗?之后的12天所谓“旷工”完全是因为8月4日那天打人事件引起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当天被打伤的员工到医院验过伤,有验伤单,其中一名打手、公司副总和被打当事人还到卢湾区派出所做了笔录,如果连这样也想赖掉的话那我们也是真服了公司了。说到证明,在上述几个事件中,公司总是有提到办公室保安录像,但在打人事件中为什么闭口不提保安录像?就像上次公司提供警方大宝进入办公室的录像一样,监视和窃听系统是属于米果的,公司老总通过摄像头监视着各办公室的员工,录像证据是属于米果的,你们自己会提供出来吗?

公司不过是开发游戏而已,又不是研究火箭,有必要到处安装摄像头,24小时监控吗?还是公司从心底里就没真正尊重过大陆员工的个人隐私?

本司保证:如果赵先生或任何人可以取得公安单位、本办公大楼或物业管理单位之证明,证明在本司办公室上班会对员工造成人身伤害,本司愿无条件赔偿赵先生或任何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2.6 删除文档并拒绝交接

赵先生等五名员工将公司存于服务器上之游戏原代码及游戏引擎工具等重要文档删除,并威胁、命令其属下删除存于各员工电脑本机内之游戏图形编辑器,并拒绝提供交接文档原代码及引擎使用说明、与相关人员进行交接。并于8月5日起集体旷工、旷职,赵先生等五名员工上述恶劣做法,将使任何一家游戏公司整体开发及运营工作停顿,甚至很可能造成该公司倒闭的情况和影响全公司数百名员工的生计及上千万名游戏玩家的权利。(本司有服务器LOG日志及证人证词作为证明)

(六人辩驳):我等离职时未删除任何与工作相关的文档,甚至还特别叮嘱过所有人不得删除任何工作相关文档。程序、企划的所有代码、文档都在公司的SourceSafe服务器上,并且该服务器在公司的机房,开发人员无法进出该机房。并且,公司总经理张先生对原代码极其看重,两年多来每周五都亲自用移动硬盘进行备份。我等即使有天大的本事也无法删除他随身携带的移动硬盘中的数据。

离职以后我们并未拒绝交接。相反,我们屡次催促公司进行交接,公司均不予理会。下面就是我发给公司相关人员的电子邮件。

发件人: janhail_luo

发送时间: 2006年7月31日 10:47

收件人: Arthur Chang; alice_wang; leda_zhang

抄送: carl_zhao; julian_xiao; violet_tong; toyboy_lin

主题: 关于交接

Dear leda.

自从我们辞职后公司没有指派任何人和我们进行工作交接,我不知道是出于何故。如果2天内不派人进行工作交接,我几乎可以肯定的说将无法正常完成工作交接(事实上,就现在派人过来已经很迟了,我们已经提出辞职14天),如果因为公司的失误造成的损失我们概不承担。

谢谢。

Janhail Luo

2006-7-31

请问赵先生等五名员工:你们口口声声宣称你们热爱自己开发的游戏,并说游戏是你们怀胎十月生出的孩子,然而却以恶意删档、拒决交接的方式,迫使我司无法继续对现有运营游戏进行更新改版,如此残忍凶狠地杀死自己亲生孩子的行为,你们还有什么脸面对所有热爱游戏的游戏工作者及玩家呢?

(六人辩驳):请问公司,你口口声声说要为玩家负责,为合作厂商负责。可为何在我等多次催促交接后还不予理会?你们有何脸面说负责这两个字?

游戏收费后,市场部门一再发行收费道具包,开发团队认为这是杀鸡取卵,市场部主管竟然在会议上当场说我就是要杀鸡取卵,公司也默许这种行为。有何脸面说对玩家负责呢?既然你想杀鸡取卵那就承担相应后果,为什么人数下跌后又要质问开发团队:人数为什么又掉了?

本司保证:如果赵先生或任何人可以从本司任何一台服务器或赵先生等五名员工使用之电脑内找到公司完整之游戏原代码、游戏引擎工具及游戏图形编辑器等重要文档及使用说明,本司愿无条件赔偿赵先生或任何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以上只是赖女士等六名离职员工部分的违法违纪事项,所有完整相关事实的陈述及证据,皆由本司提供整理给相关执法单位,作为本司现在及将来对赖女士等六名离职员工所采取的法律行动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仲裁、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本司亦愿意提供相关赔偿保证,来展示本司对于相关陈述及事实正确性之决心及信心。同时在适当的时间,本司也愿意公开向媒体及大众公布所有相关人证及物证。

我们在此慎重呼吁赖女士等六名当事人:

1.不要东躲西藏,假借任何似是而非的借口或谎言,或假借所谓草根人士(请这些人出示真实姓名及身份,不要像一般论坛或网站上的发帖,搞一些马甲、小号来凑人数)的支持,来模糊事件焦点,更不要以所谓草根人士来谎称为业界代表。真正的业界代表、从业同仁都兢兢业业、脚踏实地在认真工作,不像你们这样丧失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到处造谣生事、浑淆视听。如果你们可以提供事实及证据,请你们立即提出给媒体报导及社会大众,让事实摊在阳光底下,让公众来评断辨识。

(六人辩驳):真是天大的笑话,从7/10搬物事件、8/4打人事件,8/9告大宝偷窃,到最近的9/1拒绝电视台采访,你们张总什么时候露过面?我们已经于9/1接受了上海文广传媒的电视新闻采访并于当天18:30于上海新闻娱乐频道新闻节目中播出,请问到底是谁在东躲西藏?

还没有写过哪个公司会如此污蔑业界的同人,虽然网上是有一些比较过激的言论,但像公司这样一棒子打死所有的游戏界草根圈,还是需要有相当的魄力和胆量的。

2.不要装扮成弱势及受害的一方,来骗取同情及怜惜。赖女士从1995年起即从事游戏开发工作,至今已超过十年,并长期担任游戏开发讲师,而本司只是成立三年的业界新兵,在聘用赖女士团队之前,本司从未涉足游戏开发之业务。身为业界资深前辈的赖女士,你不能假装自己对业界无知,你更不可能不知道业界常用的竞业禁止及保密限制。你及六名当事人的集体离职,受害的更是本公司、本司一百多名员工、本司的数百家合作厂商及上千万名游戏用户。

(六人辩驳):你的意思是说,资产过千万、员工过百的公司在区区一个赖女士的面前只是个弱者……看来我们所有人都低估了她的能力,她原来是真的是超级赛亚人。

3.不要以团队威胁勒索公司:你带领的游戏开伐团队,是网游公司最关键而且最重要的部门,你也深知游戏开发制作、运营维护不可中断的行业特点,你更不可能不知道你带走的团队会对公司造成毁灭性的灾难,你却屡次与你所带领的团队向本司威胁,拒绝招聘、培训新人、扩大团队规模,并拖延拒绝新游戏的开发。这次更以旷工怠工、集体离职、删除文档、拒绝交接等违法违纪的行为,恶意伤害我司,欲制我司于死地。如此恶劣的行径,终究会为游戏业界所认清,并遭所有业界公司、从业同仁所唾弃。

(六人辩驳):此处有造遥污蔑的嫌疑,请具体举证“以团队威胁勒索公司”,何时何地,当事人、勒索金额等。

是公司主动开除游戏制作人,然后又用高压手段逼走其他人,为何现在又变成制作人带走开发团队?

4.不要口口声声遵守法律,却又时时处处逃避法律:如果赖女士愿意坦然面对法律,请你向相关法院及律师公开你的通讯地址、联络电话及有足够存款的银行帐号(本司于下面公布本司相关信息,以示尊重法律并坦然面对法律的可能处分)。不要像你们全家人在一个月前在台湾一样,匆匆搬家,卖掉房子,逃避债务及法律的责任。我们深怕到时候法律判决我公司胜诉时,你却再度远走高飞,让本司求偿无门,让支持你的人无依无靠,独自面对法律的制裁。

(六人辩驳):在法律还没有宣判之前,就说出如此侮辱人格的语言,连赖女士的家人也要一起波及,而且此处的意思明显是对中国法律执行效率的不信任,这种卑劣的行为实在是令人发指!更何况你有何证据与理由说出她全家人匆匆搬家,卖掉房子,逃避债务及法律责任这样的话?

我们在此慎重呼吁媒体与社会公众:

1 职业经理人的职业道德在哪里?

1.1 现在企业制度和企业精神的建立,其中最核心的是职业经理人的角色和职业道德!试看看:他们拿着高薪、绝对的高薪,却做出了集体旷工、集体离职、拒不移交工作、全部删除开发成果的黑心事!这种恶劣行径的令人发指!

(六人辩驳):在这里你可以尽管把我们说成妖魔鬼怪,但公道自在人心。

1.2 请问公众:他们有没有考虑过企业的利益,有没有考虑过投资者的利益,有没有考虑过公司其它员工的利益,有没有考虑过千万游戏玩家的利益?这是一类什么样的职业经理人?他们有一丁点的“职业道德”吗?

(六人辩驳):到底是谁没有考虑投资者的利益?公司高层拿着股东的投资,不想着怎么赢利,每天只会听信小人的谗言,不把公司利益放在第一位(公司有多位股东),而是只按个人喜好做事。溜须拍马、阿谀奉承的可以节节高升,仗义执言的反倒怀恨在心,正所谓忠言逆耳。这次打击报复前员工的费用估计也全部是股东买单吧。

最后申明一点,公司有钱有势,可以雇佣大批写手,不停的写奇怪的文章,我们只是小老百姓,每天还要想办法赚钱养家糊口的,没法和公司写手在网络上对耗。我们将直接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自己的权益,之后将不再回复这种莫须有的指责,我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不管你有钱没钱。

回应人:赖介婷女士、赵千里先生、罗金海先生、童卓娟女士、萧哿先生、林杨先生

米果封杀离职员工事件专题报道>>

【来源:】